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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這幾天看到新聞,"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「意圖得利與人姦、宿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」,大法官會議於去年十一月六日做出第六六六號釋憲文指出,相關規定已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,應於二年內失效。因應大法官會議解釋,內政部決定二日與卅一日邀相關部會、專家學者、民間團體等,在南北共舉辦四場「成人間合意性交易行為除罪化除罰化相關議題」公聽會與座談會。公聽會將討論的議題包括:對成人雙方合意性交易行為應否禁止或處罰?若成人雙方合意性交易行為除罰化後,對其交易地點是否應有限制與規範?是否須經過許可或登記?有配偶者的性交易行為與刑法通姦罪的關係?

       其實我是贊同開放的,因為與其完全禁止,還不如好好規範。(唯一的問題在於台灣人會不會鑽法律漏洞呢?)

       最近翻的一本書"超爆蘋果橘子經濟學"從經濟學角度看性交易這件事。從供需法則來看,由於有人願意出高價購買性交易,當然一定會有人願意提供這樣的勞務。甚至越有特色,交易的金額可以更高,或是生意很好。昨天新聞提到,性交易進駐motel,客人只要依指示進入房間,不但不用另付房間費,連登記都不必,相當低調隱密,生意相當好。警方表示,業者6月底被查獲後,一度歇業避風頭,但尋芳客詢問電話不斷,才會很快在原地重新開張。可見一斑。

        書上也提及,當性交易被入罪化,造成了供給匱乏、價格上漲,所以有更多的供給者進入此市場。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減少需求者。舉例來說,處罰召妓的男性,一旦被抓到的男性就去勢,減少需求者,降低價格,就會減少供給者。(身為女性,其實還滿贊成的,哈!)

       作者也說到"當妓女不比從前好賺",為什麼呢?  因為現在道德觀念改變,一夜情和婚前性行為越來越盛行,既然有免費的性行為,當然就可以省去性交易,現在的性工作者賺錢比以前少。但性交易還是有好處的,可以減少潛在成本,如未婚懷孕、婚姻承諾等。

 

       所以我其實不反對性交易,既然這是基本慾望,也有人需要藉此賺錢,那就好好立法規範,在合理的情況下做限制。

       p.s 如果能把樣的道理,用在九年的供需法則,價格決定一切,我想學生應該很快能夠懂,但我應該也會上報紙吧~ 找個時間去把這本書看完好了!還滿有趣的^^

 

 

1. 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:「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,而引誘、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。以詐術犯之者,亦同。」處罰對象為經營者,也就是皮條客。

2.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:「以廣告物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電子訊號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,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。」這是罰與未滿十八歲者發生或意圖從事性交易者。

 

 

所以台灣現在性交易究竟合法或不合法? 該說沒有真正的法規規範。(這又是一個很難教的部分,難道我要跟學生說台灣性交易不處罰嗎? 這不僅是法律問題,也是道德問題,國中生腦袋根本不知道淑是誰非,教這種東西就很尷尬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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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hwen7106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